母药登记原则

2024/04/0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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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不同意新农药的化学农药母药登记 ,但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除外。

(2)同意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母药的登记。

(3)人工合成的生物化学农药按化学农药对待,发酵或提取的生物化学农药,可同意母药登记。

(4)对新农药以外的化学农药,申请人尚未取得原药登记的,不同意申请母药登记;申请人取得原药登记后再申请母药登记的,原则上从严把控,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5)使用申请人已登记原药加工母药的,产品化学资料同制剂资料要求,但可减免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并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适宜加工的剂型。理化性质需完成稳定性试验;毒理学资料提供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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