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下药效试验资料应如何完成

2018/12/0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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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准备开展登记工作时,药效试验是评价产品有效性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农药登记资料中的重要组成。新政下不同产品需要安排几年几地的田间药效试验?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很多企业对此还不能完全确定。农业农村部2569号文件中附件2《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中,对药效试验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1. 杀虫剂、杀菌剂需要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需要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2.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提供3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如杨梅、香蕉等);

3. 灭生除草用药、林业用药提供在我国境内3个省级行政地区、2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由上可知,正常产品需要提供两年的药效试验资料,不过,对于一些符合要求的产品,登记资料要求中同样说明了减免政策:

对于新剂型、新含量(包括配比不变的混剂)、相同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相似制剂,如未涉及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可提供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相同制剂,不需要提供药效试验报告。

除此之外,一些产品还需要额外提供下列材料:

对于新农药产品,需提供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等材料,    对于涉及新防治对象的单剂产品,需要提供室内活性测定报告,

对于涉及新作物的产品,需提供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对于混配制剂,需提供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对于这些药效试验,企业安排时应当注意:

农药登记田间小区药效试验应由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登记试验单位完成。

室内生物活性试验和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不需要进行试验备案,可由企业自己完成,也可委托科研单位完成。